台湾青年人才计划
中国科学院“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02月23日 14:21:00  来源:    字体大小[]

    中国科学院“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我院“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的宗旨是通过吸引台湾地区优秀青年科学家到我院研究所进行一定期限的合作研究工作,促进我院学术交流、两岸合作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 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资助期限为6-12个月。资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延期,延续资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的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 中科院港澳台办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的宣传、征集、评审、报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院属依托单位负责台湾青年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将台湾青年访问学者纳入本单位岗位管理范围,与其签署聘用合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以及办理台胞证、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七条 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采取我院依托单位推荐和我院在台湾地区合作伙伴机构推荐两种途径进行申报:

    1.院属依托单位推荐。依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求和掌握的信息,提出推荐人选。

    2.台湾地区合作伙伴机构推荐。由院制定年度计划,商请我院台湾合作伙伴机构限额推荐。

    第八条 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推荐材料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受理日期分别为3月1-15日和9月1-15日。

    第九条 申请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需向院港澳台办提交中文申请表两份。

    第十条 被推荐人需具有台湾户籍,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院相关规定,并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A类:获得博士学位,具有5年以上研究经历,年龄在40岁以下,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优秀青年科学家;

    B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的优秀博士后。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的合作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正承担着重要研究项目,具备与台湾青年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每年评审两次,安排在3月份和9月份,由院港澳台办会同院机关部门组织专家通讯评审或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被推荐人从事研究的经历及取得的成绩、进展;

    2.被推荐人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意义和发展潜力;

    3.被推荐人与合作者及依托单位的合作情况以及对依托单位研究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4.依托单位承诺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通讯评审至少有3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会议评审由院港澳台办会同专业局分领域组织,评审专家一般为9-11人,赞成票必须超过到会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结果报“中国科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纳入资助计划的每位台湾青年访问学者,我院将提供资助1.25-2万元/月(税前金额,按实际工作月数资助),用于其工资、生活补贴和各类保险费用。其中,A类资助金额为2万元/月, B类资助金额为1.25万元/月。此外,提供经济舱位往返机票。

    第十七条 对于如期实施的台湾青年访问学者项目,院将及时向依托单位下拨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台湾青年访问学者,需与依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我国政策法规和合同规定的任务做好各项工作,并在项目结束、返台之前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院将统一制作“中国科学院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证书”,由依托单位代表院向获得资助的台湾青年访问学者颁发。

    第二十条 台湾青年访问学者在院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依托单位或按照其与依托单位签署的合同办理,应注明“受中国科学院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资助,项目编号:  ”。

    第二十一条 未能如期实施的项目可在年度内自主调整时间实施;年内没能实施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延期1个年度实施;延期1个年度仍不能实施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在台湾青年访问学者项目聘用合同结束时,依托单位要组织同行专家听取其进展报告或采用通讯评议方式评估其工作进展,并将评议情况报院港澳台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如期实施、执行效果良好、希望申请延长工作期限的台湾青年访问学者,需在资助期限结束2个月之前,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由院港澳台办商院机关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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