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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两岸科技交流与合作,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的意见》(科发人字﹝2015﹞64号),支持和鼓励台湾优秀青年学者参与中科院科研合作及创新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台湾青年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台青计划”)的设立宗旨是为台湾优秀青年学者提供到中科院院属研究所和大学进行合作研究的机会,资助其来我院开展中长期的科技合作或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学术交流、两岸合作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 台青计划包括两类资助项目:
(一)访问学者项目(A类);
(二)博士后项目(B类)。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访问学者项目(A类):资助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优秀台湾青年学者到我院开展科研工作6-12个月,每年不超过10名。资助标准为3万元/月/人(税前)及一次性往返旅费补助(5000元/人)。资助期满考核优秀者经依托单位推荐可申请延续资助1年。申请延续最多不超过2次。
第五条 博士后项目(B类):资助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台湾青年学者,到我院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每年不超过10名。资助周期为2年,资助标准为25万元/年/人(税前)及一次性往返旅费补助(5000元/人)。资助期满考核优秀者经院属依托单位推荐可申请延续资助1年。
第六条 资助期结束后继续留在中科院工作(签订2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台湾青年学者,可获得额外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台青计划通过中科院院属单位推荐和台湾地区合作伙伴机构推荐两种途径进行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1.院属单位推荐。院属单位作为申请人依托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申请人情况,提出推荐人选。
2.台湾地区合作伙伴机构推荐。与我院已签署院级协议的台湾合作伙伴机构具有限额推荐资格,由中科院制定年度名额计划。
第八条 访问学者项目(A类)被推荐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台湾户籍;了解并主动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中科院和院属依托单位的规定;获得博士学位,具有5年以上科研经历,年龄在45岁以下,活跃在科研、技术和管理一线、在国际知名院校或科研机构、企业已拥有(或相当于)助理研究员以上职位且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优秀青年学者;
第九条 博士后项目(B类)被推荐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台湾户籍;了解并主动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中科院和院属依托单位的规定;已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在40岁以下的优秀青年。
第十条 院属依托单位的合作者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已承担国家、院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具备与台湾学者开展合作研究与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一条 我院合作者与台湾青年学者先达成合作意向,由我院合作者提出,并经依托单位批准后通过ARP系统提交申请。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台青计划于每年7-9月份启动征集下一年度项目,由中科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院属依托单位在向院港澳台办提交申请之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院港澳台办委托过程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评审结果通过ARP系统反馈院属依托单位。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每项申请至少由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重点考查以下四个方面:
1.被推荐人从事研究的经历及取得的成果或进展;
2.被推荐人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意义和发展潜力;
3.被推荐人与合作者及依托单位的合作情况以及对依托单位研究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4.依托单位承诺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其他支撑条件。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和建议立项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我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向院属依托单位寄送立项通知。中科院将统一制作“中国科学院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证书”,由依托单位领导向获得资助的台湾青年学者颁发。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院属依托单位应与获资助台湾青年学者签署书面协议和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院属依托单位负责对台湾青年学者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办理签注、居留、保险等方面的协助或保障。对执行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需及时报院港澳台办,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对严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和我院有关规定或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获选学者,一经查实,院将取消其获选资格,并视情况收回相应支持经费。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的台湾青年学者在中科院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依托单位或按照双方签署协议办理,发表应清晰注明:得到中国科学院台湾青年人才计划的资助,项目编号XXXX”(Funded b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Taiwan Young Talent Programme. Grant No. XXXX)。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与获选学者应在前期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好工作计划,确保项目按期执行。未能按期启动的项目可在年度内调整时间实施;因故无法执行的项目,院属依托单位须及时上报情况说明,经批准后,可视情况暂缓实施或由院收回资助经费。对执行情况较差的单位,我院将调减或暂停对该单位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台青计划聘期结束前,院属依托单位应组织同行专家听取其进展报告或采用通讯评议方式评估其工作进展,并将工作总结、评议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明细等材料报送院港澳台办备案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项目如期实施、执行效果良好、需延长工作期限的台青获选者,由院属依托单位向我院提出延续资助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前期工作总结、项目经费使用明细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台青计划项目支持经费按年度预算下拨。
第二十六条 台青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院财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院属依托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台青计划项目经费仅限于支付获资助台湾学者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国际旅费补助外,应在纳税后全额发放给台湾学者,不得无故克扣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科发际字〔2011〕61号)同时废止。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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