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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与香港地区联合实验室评估办法(试行)
港澳台字〔2008〕21号
一、总体要求
1.旨在促进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与香港地区各大学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的发展,进一步推动实质性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合作水平,达到各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标。
2.凡协议有效期内的联合实验室,都应参加3—5年一次的评估。不参加联合实验室评估及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再使用联合实验室的名称。
3.已有实质性合作的伙伴研究小组等联合研究单元,希望升格为联合实验室并自愿参加评估者可参加联合实验室评估,评估合格者可获准使用我院认可的中国科学院хх研究所与香港хх大学联合实验室名称。
4.联合实验室评估原则是“科学、客观、公正、透明”。
二、评估组织程序
1.联合实验室评估工作由中国科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院港澳台办)组织实施。自2003年起,每3—5年组织一次联合实验室的评估。
2.主要进行定量评估。上报的数据资料应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完成,评估报告书须经联合双方负责人共同签名。参加评估的联合实验室应在评估通知下达后1个月内,向院港澳台办提交评估报告书。
3.评估工作具体操作过程由院港澳台办委托中国科学院评估研究中心执行。
4.实验室评估工作结束后,院港澳台办将向参评的联合实验室及其所属单位公布评估结果。对被评为优秀的联合实验室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评估内容和指标
评估的内容重在“联合”,重在量化的评估指标,主要反映合作研究和人员交流的质和量(不涉及双方未合作的部分)。具体包括:合作项目、合作经费、合作研究成果(专利、获奖)、分享知识产权、合作论文、人员交流(人次与时间)、学生交流、联合培养(硕士、博士、博士后、优秀中青年)、联合举办的双边或多边学术会议等(见附表:联合实验室评估综合指标体系)。
附表:联合实验室评估综合指标体系
1、合作研究项目 (权重30%) | 联合申请的合作项目及经费数 |
2、合作成果 (权重40%) | 联合发表物(论文、专著和会议报告) |
联合获得专利、获奖 | |
成果鉴定、成果转让、技术转移等 | |
其他成果 | |
3、合作交流人才 (权重20%) | 合作双方工作人员交流量 |
学生交流量 | |
联合培养人才(硕士、博士、博士后、优秀中青年)在读、毕业人数; | |
4、学术会议 (权重10%) | 合作举办的双边或多边会议 |
为继续推动我院与香港地区开展长期稳定的实质性合作,我院鼓励成立“合作伙伴小组”,在有一定合作基础之后,可向院内申请参加联合实验室评估,评估通过后可获准正式成立联合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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