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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内地与香港的科技合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与香港地区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联合实验室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科学院章程》和《中国科学院中外联合研究单元管理办法(试行)》(科发际字﹝2010﹞1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实验室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属研究所与香港高校共建的联合研究单元,设立原则为“优势互补、互利共赢”。联合实验室是中国科学院与香港高校共同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和有效载体,是组织高水平科研合作、凝聚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开展国际一流学术活动的基地。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院港澳台办”)是联合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宏观指导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审定联合实验室发展规划;
2. 负责组织联合实验室评估和检查,以及受理联合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更名与撤销。
第四条 本办法执行单位为联合实验室的中科院所属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联合实验室一般为非法人研究单元,由依托单位负责管理。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 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政策加强联合实验室的管理,解决联合实验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 向联合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和配套条件保障;
3. 委任联合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指导和支持实验室引进和培养学术带头人,支持联合实验室科研团队建设和研究生培养;
4. 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联合实验室的检查与评估;
5. 将联合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变更,提请联合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并上报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设 立
第五条 新建联合实验室应有利于提升依托单位和中国科学院在特定领域的创新能力和影响力,有利于提升中国科学院和香港地区科技合作水平,有利于促进原创科学发现、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转化发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合作各方具有共同感兴趣的研究领域,具有明确的联合研究发展方向,有近期的研究计划或项目安排,有中、长期的研究发展目标和规划;
2. 拥有优秀的科研团队和具有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
3. 具有很好的科研合作基础,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前列地位,合作时间2年以上;
4. 拥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科研条件和仪器设备;
5. 具有较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和规范。
6. 拥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合作各方均应承诺向联合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日常运行费用,并多渠道为联合实验室筹集科研经费资助。
第六条 满足上述要求且已按联合实验室模式运行的联合研究团队,依托单位可根据我院联合实验室工作安排,向院主管部门提出成立联合实验室申请。申请步骤包括:
1. 合作各方共同起草联合实验室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设立联合实验室的意义、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人员情况和经费来源、各方负责人、工作条件、知识产权、起止日期等;
2. 合作各方共同起草成立联合实验室的协议。协议按本办法及《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协议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08〕97号)的有关要求起草、签署和管理;
3. 依托单位将联合实验室组建方案和拟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报院港澳台办征求意见。
第七条 院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联合实验室评估,参加评估且获准通过的联合实验室可纳入中国科学院认可的联合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 行
第八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联合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联合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发展规划、运行管理制度与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科研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条件建设等。
第九条 联合实验室主任由合作各方各出一位,共同担任联合主任。联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该实验室的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十条 联合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联合实验室的学术咨询指导机构,负责审议联合实验室的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学术活动计划,促进联合实验室的发展。
第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一般9-11人左右,其中依托单位、香港合作方委员均不超过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各方共同遴选和聘任,任期5年。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主任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学术委员会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一个任期内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依托单位应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联合实验室应建立室务会议、学术交流、保密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客座人员管理和年报编报等制度,并严格实施。联合研发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等,应根据合作各方的实际贡献共享知识产权。联合发布的研发成果应署联合实验室和参与单位的机构名称。
第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联合实验室应保持人员规模和结构合理,并促进人员有序流动。
第十六条 联合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建设,尤其注重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联合实验室的内部考核,应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有利于高水平技术支撑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和申报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
第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建设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联合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资料共享。
第十九条 联合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例如建立访问学者制度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实验室也可面向科创企业开放,为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条 联合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保密规定,开展合作的业务范围与相关项目应经单位保密责任部门审核。联合实验室要增强对外科研合作的保密意识,与参与工作的各方人员签署保密协定,遵守保密事项,落实保密责任,明确合作方人员的活动范围。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由依托单位组织,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联合实验室发展状况与存在问题,促进联合实验室的健康发展。年度考核结果报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院港澳台办按《中国科学院和香港地区联合实验室评估办法(试行)》(补充发文字号)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定期综合评估,评估周期为5年一次。
凡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的联合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已有实质性合作的所级联合研究团队,也可在自愿提出申请的条件下,参加联合实验室评估,评估合格者可获准使用我院认可的联合实验室名称并纳入我院公布的联合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四条 根据联合实验室指标体系各项分值综合评定确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联合实验室,给予连续5年稳定的经费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联合实验室将不再列入我院认可的联合实验室序列。不参加评估的联合实验室, 视为放弃我院认可的联合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择优经费
第二十五条 院设立联合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重点支持评估成绩为优秀和良好的联合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双方开展合作交流、人才培养,也可用于支持科研工作、小型仪器设备添置以及联合实验室发展所必需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择优支持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依托单位对每个联合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实行年度独立核算,加强管理与监督,促进预算执行,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也不能以此替代本单位应支持联合实验室的经费。对预算执行较差的联合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将核减下一年度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中文规范名称是“中国科学院依托单位名称-港方机构名称-XX联合实验室”;英文规范名称是“依托单位英文名称-港方机构英文名称-Joint Laboratory of XX”。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港澳台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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