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国际交流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与全球科研人才的交流互动,更好融入全球科技创新合作网络,全面服务我院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科研创新任务以及国家重大科学装置和科技基础设施有关工作,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目标,依据《中国科学院“十四五”国际科技合作与国际化发展规划》,制定中国科学院国际交流计划(以下简称国际交流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际交流计划的英文全称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Initiative,英文简称为PIFI。计划获资助者称为PIFI Fellow。
第三条 国际交流计划包括以下六类项目:
(一) 国际杰出学者项目(简称杰出学者项目,英文为PIFI Distinguished Scientist);
(二) PIFI全球大使项目(简称全球大使项目,英文为PIFI Ambassador);
(三) 优秀青年项目(简称优秀青年项目,英文为PIFI Young Leader);
(四) 国际访问学者项目(简称访问学者项目,英文为PIFI Visiting Scientist);
(五) 国际杰出团队项目(简称杰出团队项目,英文为PIFI Group);
(六) 特需外国人才项目(简称特需人才项目,英文为PIFI Expert)。
第二章 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国际交流计划根据项目类别不同,资助以下外国专家(学者)开展合作交流活动:
(一) 杰出学者项目面向在科技领域取得卓越成就且享有很高声誉的外国杰出专家(学者),资助其来我院开展短期学术交流活动;
(二) 全球大使项目面向曾经获得过PIFI资助且成效显著的PIFI学者,资助其再次访问我院,开展短期交流和参访,配合完成院级海外交流活动;
(三) 优秀青年项目面向全球顶尖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优秀在读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资助其来我院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 访问学者项目面向在国外机构就职的优秀外国专家(学者,含博士后),资助其来我院开展学术访问和合作研究;
(五) 杰出团队项目面向国际一流科研、技术、管理团队负责人及其所属团队成员,资助其来我院开展高度自主的访问和交流活动;
(六) 特需人才项目面向在完成我院重点科技创新任务、建设大科学装置、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国际科技治理能力及影响力的过程中,可以发挥关键作用的、急需的一流外国技术、工程及管理人才,资助其在我院长期开展工作。
第五条 国际交流计划根据项目类别不同,按以下方式进行资助:
(一) 杰出学者项目资助外国专家(学者)访问我院1~2周,至少访问2个院属单位。资助标准4万元/周/项。原则上每年资助不超过60项。
(二) 全球大使项目资助外国专家(学者)访问我院2周,访问不少于3个不同地区的院属单位。资助标准5万元/项。原则上每年资助不超过100项。
(三) 优秀青年项目资助外国在读研究生和博士后赴我院参加不少于1周的培训与交流,至少访问2个院属单位。资助标准40万元/项,每项资助不少于20人次。
(四) 访问学者项目资助外国专家(学者)来我院开展1~6个月的学术访问和合作研究。资助标准按照受资助者的专业技术职称分为三档:国外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含博士后)或资历相当者的资助标准分别为4/3/2万元/月/项,并资助1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旅费(资助标准以年度征集通知为准)。
(五) 杰出团队项目资助外国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含学生)赴我院开展交流、访问和合作研究。资助期3年,资助标准100万元/年/项。
(六) 特需人才项目资助期2—3年。资助标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确定,国际交流计划承担合同金额的60%且最多不超过60万元/年/项。对于考核优秀者由项目依托单位推荐可申请延续资助,总资助期不超过5年。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际合作局是国际交流计划的主管部门,对计划的规划设计、立项审批、运行管理和经费总体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绩效指标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 编制组织实施方案及申报指南;
(三) 组织开展年度项目的征集、评审和立项工作;
(四) 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对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五) 搭建并完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平台。
第七条 国际合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国际交流计划过程管理工作。过程管理机构对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受理审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检查、验收等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项目申报;
(二) 承担项目受理及立项评审论证工作;
(三) 承担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和监督等过程管理工作;
(四) 承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五) 承担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六) 协助开展专项相关管理政策与发展战略的研究。
第八条 国际合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国际交流计划绩效评估工作。绩效评估机构对项目绩效评估情况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绩效指标建议;
(二)组织填报、审核项目绩效考核表;
(三)承担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评估工作。
第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下属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所和大学,负责项目的组织推荐、实施监督和人事管理等,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
(二) 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负责落实外国专家(学者)来华和在华期间各项手续办理的指导与辅助,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
(三) 负责对外国专家(学者)进行人事管理,与外国专家(学者)签订必要的合作协议或劳务合同;
(四) 及时上报并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事项调整等提出审查意见;
(五) 负责项目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六) 对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保密内容等进行管理,推动合作成果的保护、应用和转化,维护各方权益。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依托单位的在职人员,在项目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充分的项目管理权和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提出项目申请,对外国专家(学者)的背景情况进行了解核实,确定其工作内容和任务;
(二) 监督外国专家(学者)遵守我国、我院相关法律和规定;
(三) 指导和敦促外国专家(学者)严格履行合同和项目绩效考核表内容,达成预期任务目标;
(四) 遵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按照国际交流计划经费支出要求使用经费;
(五) 客观、及时报告外国专家(学者)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 对项目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学者)是项目的直接受资助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 确保个人申请信息和项目执行中各类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 承担并完成项目绩效考核表和相关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和任务;
(三) 主动和无条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和我院相关规定;
(四) 客观及时报告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项目申报、立项与变更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计划依据各项目特点采用不同申报方式:
(一) 杰出学者、优秀青年、访问学者和杰出团队项目采用申报制。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申请,由过程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审;
(二) 全球大使项目采用推荐制,由国际合作局筛选并提出推荐人选,由院属单位确认后提出申请;
(三) 特需人才项目采用岗位制,“先定岗再定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岗位需求申请,由过程管理机构对岗位需求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计划全年开放征集,每年初由国际合作局发布下年度征集通知,并于每年3月、6月和9月分三批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计划项目应在我院院属单位执行,包括研究所、大学、院级海外科教合作中心、院级海外联合实验室、香港创新院以及经国际合作局认定的境内外机构。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计划项目须经国际合作局审批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项目规定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做好项目执行期间的人事与外事管理工作,与被资助外国专家(学者)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十七条 已立项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须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由国际合作局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变更的项目不得结题。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局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依托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由于项目管理不到位、项目执行不规范导致经济、法律、科研伦理和学术道德等风险的项目,将终止其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计划所有项目应在项目执行完成后主动提交结题材料。项目执行期超过1年的,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未按期提交结题验收材料的,收回项目结余资金,项目负责人纳入执行记录,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国际交流计划项目。
第五章 经费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在项目执行前提交绩效申报,并在结题时进行绩效考核。国际合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际交流计划经费在年度立项批复预算基础上实行按比例差额拨款,拨款比例依据项目依托单位上年度管理和绩效评估结果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批复立项金额的60%。差额部分依据立项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在下年度拨款中结清,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计划应依据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列支相关经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外事经费管理规定和院有关经费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局应不定期对国际交流计划经费使用和绩效实施情况进行督查。项目依托单位应自觉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外事(国际合作)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我国法律和我院规定,对项目执行涉及的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内容与外国专家(学者)进行事前约定,并签署必要的协议。
第二十六条 外国专家(学者)在华交流访问期间,应遵守我国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法律法规,遵守我国参加或与合作方政府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项目承担单位,或根据合作双方签署的协议办理,应注明 “受中国科学院国际交流计划资助,项目编号:XXXX”(Funded b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Initiative. Grant No. XXXX)。未标注的成果不得作为项目评估和验收依据。
第七章 成果管理与宣传
第二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和传播渠道开展宣传,积极利用全媒体渠道传播项目成果,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媒体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利用举办国际会议、参加国际会议和外事活动等机会,主动宣传国际交流计划,协助做好计划海外拓展工作。
第三十条 中国科学院是国际交流计划形象标识及其知识产权所有人。使用国际交流计划形象标识应当事先征得国际合作局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任何业务或对外活动中使用该标识,包括不得将该标识的整体或部分或以变造方式,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或服务商标、产品包装、商业广告、商业推广宣传、日常生活陈设布置及私人庆吊活动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项目组织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同时印发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及其项目组织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际字〔2017〕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