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所级中外联合研究单元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与规范我院所级中外联合研究单元(以下简称所级联合单元)的发展,加强与国外科研机构的实质性合作和人才交流培养,提升我院国际化发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根据《中国科学院中外联合研究单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受资助的所级联合单元实行项目化管理,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立项、管理、评估和终止。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拟申请资助的所级联合单元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合作领域符合世界科技发展主要方向及我院重点发展领域,与依托单位主责主业相一致,且具有长期发展前景和潜力;
(二)中外方具有多年人员交流及项目合作基础;
(三)应建立长期的人员交流机制,具有同外方开展联合硕博士生培养等长期合作的能力。
(四)合作各方应具备优势互补的条件和能力且对未来合作具有明确的思路,中、长期研究目标和近期研究计划、项目安排;
(五)中外方应签署法人间实质性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所级联合单元的经费投入、工作场所、科研设备等物质条件的约定配备与管理,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知识产权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拟申请资助的所级联合单元应符合至少一项以下要求:
(一)以某一学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为基础,聚焦世界科技前沿,开展新兴“无人区”研究或致力于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中外合作团队应具有世界一流水平。
(二)在基础研究领域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以学科交叉为基础的多领域合作,打造学科创新集群。
(三)以高技术研究为主,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同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开展精准合作攻关。
(四)同国外机构开展服务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的联合研究,技术推广与创新示范合作。
(五)依托我院或国外科研机构国际一流大科学装置开展合作。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五条 所级联合单元的依托单位应多渠道筹集经费,保障运行。国际合作局对申请且获批的所级联合单元进行一定资助。
第六条 国际合作局每年对不超过5个所级联合单元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其国内部分的合作机制管理和国际交流。资助范围包括人员往来国际旅费、学术活动、运行管理等,额度不超过50万人民币/年。
第七条 资助周期为5年,每周期第三年度由国际合作局组织中期评估,视评估结果调整或中止后两年的资助额度。资助周期结束由国际合作局组织综合评估。中期和综合评估结果均为优,可再获最多一期资助。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依托单位根据国家重大发展需求和科技前沿发展趋势,结合自身重点发展方向,有目标、有重点地与外方组建所级联合单元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申请国际合作局资助。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所级联合单元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 所级联合单元应完成“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所级中外联合研究单元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通过依托单位报国际合作局。
(二) 国际合作局在收到依托单位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
(三) 通过审批的所级联合单元,国际合作局以局发文形式进行立项并通知相关依托单位;
(四) 立项后,国际合作局和依托单位、所级联合单元负责人共同制定并签署《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所级中外联合研究单元资助任务书》(见附件二),明确资助年限、内容和具体的年度、中期、综合考核指标等;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拟申请资助的所级联合单元应建立完善的国际化运行机制,包括设立中外方主任、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联络协调人员,设立国际顾问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明确各参与方的人员组成及职责,制定并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工作进展报告和评估等机制。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纳入依托单位统一管理,执行国家和院相关财务规定,并接受国家和院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所级联合单元要严格执行我国和我院的有关保密条例,开展合作的业务范围与相关项目应经单位保密责任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受资助的所级联合单元建立成果报送与宣传机制。重大的成果产出应及时在非学术类院级及以上期刊或政务信息渠道刊载。
第十四条 所级联合单元所取得的各类成果无须注明受本资助。
第六章 总结和评估
第十五条 受资助的所级联合单元的评估考核主要包括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中期评估和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 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依托单位组织,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所级联合单元发展状况与存在问题,促进所级联合单元的健康发展。年度考核结果报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十七条 中期评估和综合评估由国际合作局组织,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研究成果、人员交流及人才培养情况、基本运行情况、经费与设备管理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